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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2025守护消费 “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09-28 11:20     来源: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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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扶绥县龙头乡鸿明百货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565日,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扶绥县龙头乡鸿明百货店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5313日,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协同扶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扶绥县龙头乡鸿明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套标称为“OBPROTEIN TEA POLYPHENOLS”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粉色(内装粉红色圆形丸10粒)和墨绿色(内装嫩绿色心形丸15粒)标签各1瓶的涉诉食品及单独1瓶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粉色涉诉食品(内装粉红色圆形丸10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货查验凭证材料,为防止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涉诉食品流入市场,该局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根据检测结果,涉案食品检出西布曲明、呋塞米、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对乙酰氨基酚、比沙可啶等多种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合药物成分。经查,当事人在2024610日至202532日期间,以200/套的价格,分11次从扶绥县中都新世界美奈服装店经营者阿英处购进涉案食品共110套。当事人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龙州绿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5613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广西龙州绿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元、没收不合格钙镁磷肥”423袋、没收违法所得1184.5元。

2025424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全区化肥打假集中统一执法协作行动中,发现广西龙州绿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外包装上未印制或缝制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钙镁磷肥,经清点该批肥料有2个商标4个生产批号共计428袋,涉案货值金额为13645元,生产厂家为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进货价650/吨的价格从贵州京鸣新型肥料开发有限公司(运营商)购进22吨钙镁磷肥,生产单位为:贵州清和化学有限公司(标称),规格型号25kg/袋,共880袋。通过批发及零售方式售出243袋,销售共获利1184.5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三: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等县雅莉母婴用品销售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326日,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天等县雅莉母婴用品销售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

202513,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举报线索,依法对天等县雅莉母婴用品销售馆(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客服号朋友圈2024124日、1211日共发布童星博士®婴护宝草本透皮抑菌膏广告,20241217日发布修正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广告,当事人销售的婴护宝草本透皮抑菌膏是普通消毒产品,乳铁蛋白调制乳粉是普通食品,二者均非药品,不具备疾病治疗效果,但当事人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治疗效果,混淆药品和消毒产品、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消费者经查,童星博士®婴护宝草本透皮抑菌膏进货12盒,售出2盒,每盒售价58元,销售总额116元,修正乳铁蛋白调制乳粉进货5罐,自用2罐,剩余未售出;20241227日发布两条香港验血测男女广告,至案发时,未成功介绍孕妇进行验血测胎儿性别。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凭祥市幸运叔叔儿童摄影室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责任案

2024118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凭祥市幸运叔叔儿童摄影室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责任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500元。

20241119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凭祥市幸运叔叔儿童摄影室开展检查,发现该摄影室前台桌面上放有流程单,流程单上标示有一经抢订,概不退换!字样,上述字样,属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经查,至案发时,上述流程单已售出460张,每张售价89元,共计40940元,销售所得为推广人员获取,至2024125日,消费者已使用并核销流程单100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州区圣宇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5425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江州区圣宇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涉案电线电缆7
    2025321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州区圣宇五金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陈列待售的5卷电线电缆涉嫌伪造厂名和认证标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生产厂家注册登记信息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生产厂家认证信息)、2卷电线电缆无标识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经查,5卷涉嫌伪造厂名和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包装标签标注有广西都联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湘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但均未查询到注册信息及认证证书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供货商证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亦未建立和落实销售台帐制度。上述电线电缆销售价格为2/米,利润0.4/米,每卷100米计算,涉案电线电缆货值金额为1400元,截至案发,已经销售涉案电线电缆60米,违法所得为24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凭祥市力大科技商行涉嫌销售侵犯“samsu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121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凭祥市力大科技商行涉嫌销售侵犯“samsu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1128日至29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凭祥市力大科技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铺内存放有涉及苹果、三星、闪迪、东芝、金世顿等品牌的充电器、耳机、数据线、U盘、存储卡等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品牌授权委托证明,涉嫌销售侵犯“TOSHIBA”“Kingst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商品进行扣押。经清点,涉及标志的耳机共有61740双、充电器共有1418517个、数据线共有2369条及包装纸壳50984张;标志的充电器共有31348个、包装纸壳6750张;“TOSHIBA”标志的U盘共有31360个;标志的存储卡共有42320个、U盘共有41602个;“Kingston”标志的U盘共有102260个,上述产品分别经苹果公司授权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东芝授权的东芝(中国)有限公司、闪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涉案商品的货值646.8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州县国利农副产品销售服务部涉嫌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325日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龙州县国利农副产品销售服务部涉嫌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00元。

2025219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龙州县国利农副产品销售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地磅的《龙州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检定结果为合格,有效期至20251111日,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电子汽车衡称重显示器上无铅封,铅封已人为破坏掉落在旁。经龙州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2012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州区新豪摩托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94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江州区新豪摩托车行涉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1.248万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6辆。

2025611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州区新豪摩托车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该门店大门入口左侧摆放有16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外观(鞍座加长、加装后衣架)与随车所附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江州区丰源车行于2025524日以700/辆的价格从广西胜迪电动车销售公司下单购进型号为TDT156Z立马电动自行车16辆,经江州区丰源车行与当事人口头协商,2025529日由供货商广西胜迪电动车销售公司将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运送至江州区新豪摩托车行门店销售,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780/辆(不含电池),至2025611日案发当日,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涉案车货值金额为124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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