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凭祥市立马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凭祥市立马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40447元。
2024年4月24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交警等部门对凭祥市银兴街6栋122号的凭祥市立马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0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尺寸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不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4年6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电动自行车不合格。涉案电动车货值金额40447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卢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9月19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卢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140个。
2024年6月26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龙州县公安局、龙州县住建局、龙州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联合依法对位于龙州县响水镇南街梁某某房屋(下录水文站对面)进行检查,发现屋内存放有充气设备及无检验标志的气瓶。经查,2024年6月3日起,当事人卢某某租用梁某某房屋作为场所,将其经营的西街液化石油气销售点淘汰下来及从扶绥县东门镇一位黄姓老板处购进的空气瓶用于充装销售,未能提供《充装许可证》和上述供气瓶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例三:宁明县养乃世家羊奶粉店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4年11月8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宁明县养乃世家羊奶粉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3万元。
2024年4月25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宁明县城中镇新江滨北路38号的宁明县养乃世家羊奶粉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笔记本电脑及插有U盘的电脑台式机各一台,内存放有大量未经证实的产品宣传内容。经查,该羊奶粉店从柳州市尊宝商贸有限公司多次购入“卡曼诺牌富硒高钙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养乃世家牌羊骨髓胶原蛋白肽饮、养乃世家牌植物蛋白硒羊肚菌精华片、羊初乳蛋白益生菌粉”等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并利用上述电脑及U盘内的宣传资料向老年人消费者宣传引用未经证实的临床实验功效、统计数据、权威机构消息、危言耸听并吸引眼球的文字,以及引用未经证实的治疗痊愈病例、治疗功能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来宣传所销售普通食品的治疗功效,使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多种病症的功能并进行购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明县云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案
2024年11月8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宁明县云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遵守出厂食品留样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
2024年5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宁明县云滴饮料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2日的生产的云天边®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42桶,出厂时未进行留样,货值金额为400.5元,违法所得为220.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新县农家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4年9月2日,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大新县农家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5.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2024年5月13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大新县农家山泉饮用天然泉水有限公司2024年5月9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规格:18.9L/桶)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590桶,货值295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贺某某(龙州红蜻蜓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25日,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贺某某(龙州红蜻蜓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61525元、没收违法所得5980元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蜻蜓”鞋子。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假冒“红蜻蜓”品牌鞋子并进行销售,涉案鞋子1070双,货值金额为113850元。经商标注册人鉴定,涉案“红蜻蜓”鞋子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凭祥市浩源特产店一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案
2024年12月4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凭祥市浩源特产店一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70.43元及无中文标签的“Profes’酸奶”263盒、“白虎龍精酒”22罐、“龐泰補腎養精”(酒类产品)24罐、外包装未标示生产商信息的“风干手撕肉”112袋。
2024年9月10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凭祥市银兴街6-2号的凭祥市浩源特产店一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Profes’”(酸奶)、“白虎龍精酒”、“龐泰補腎養精”(酒类产品)及外包装未标示生产商信息的预包装食品“风干手撕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9月,购进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Profes’酸奶”共384盒、“风干手撕肉”150袋、“白虎龍精酒”、“龐泰補腎養精”(酒类产品)各24罐;采购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9110元,违法所得370.43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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