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三季度崇左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来电、来函、来访、语音留言、互联网转办的消费投诉举报咨询共1728件,其中:解答咨询25件,占接收总量的1.45%;接收投诉1266件,占接收总量的73.26%,已处置1067件,处置率100%,已办结935件(其中:不受理316件,受理619件,成功调解302件,成功调解率48.7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9.03万元;接收举报437件,占接收总量25.29%,已办结333件,立案9件。

江州区、凭祥市、扶绥县的投诉举报总量排在全市前三位,分别占全市投诉举报总量的25.95%、18.79%、17.20%。

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情况
2025年第三季度,全市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728件,同比上升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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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渠道数据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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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投诉 |
举报 |
咨询 |
|
1 |
电话 |
795 |
187 |
25 |
|
2 |
微信小程序 |
306 |
145 |
0 |
|
3 |
互联网平台 |
59 |
39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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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pp |
70 |
37 |
0 |
|
5 |
公众号 |
3 |
0 |
0 |
|
6 |
支付宝小程序 |
6 |
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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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来访 |
7 |
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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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来函 |
18 |
2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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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 |
2 |
1 |
0 |
(一)投诉
2025年第三季度,全市共接收消费者投诉1266件,同比增长18.65%。其中:商品类投诉872件,同比增长19.94%;服务类投诉394件,同比增长15.88%。商品消费投诉及服务消费投诉分别占投诉总量的68.88%和31.12%。
1.商品类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普通食品、服装、鞋帽、酒和饮料、食用农产品、家用电器等。其中:普通食品438件,占商品类投诉50.23%;服装、鞋帽89件,占商品类投诉10.21%;酒和饮料77件,占商品类投诉8.83%;食用农产品70件,占商品类投诉8.03%:;家用电器50件,占商品类投诉5.73%;家居用品49件,占商品类投诉5.62%;通讯产品43件,占商品类投诉4.93%;其他商品32件,占商品类投诉3.67%;交通工具23件,占商品类投诉2.64%;药品21件,占商品类投诉2.41%。

2.服务类投诉主要集中在餐饮和住宿服务、其他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等。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157件,占服务类投诉39.85%;其他服务54件,占服务类投诉13.71%;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8件,占服务类投诉7.11%;教育、培训服务22件,占服务类投诉5.58%;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19件,占服务类投诉4.82%;美容、美发、洗浴服务15件,占服务类投诉3.81%;销售服务15件,占服务类投诉3.81%;物业服务10件,占服务类投诉2.54%;专业技术服务9件,占服务类投诉2.28%;旅游服务9件,占服务类投诉2.28%。

3.接收登记但不予受理的投诉有323件,占接收投诉量的25.51%,主要分为四种情形:一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手机APP、小程序等自行登记投诉,但被诉方不属于崇左市管辖范畴,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均不予受理,以及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共160件;二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共36件;三是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利益受损的事实的也不予受理,共92件;四是投诉人要求撤诉情况,共35件。
(二)举报
2025年第三季度,全市共受理群众举报437件,同比上升32.42%。主要反映以下经营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08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87件,不正当竞争行为71件,价格违法行为29件,广告违法行为25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22件,计量违法行为12件,认证认可违法行为8件,商标违法行为6件,违规收费行为5件,违反登记管理行为5件,合同行政违法行为5件,生产许可违法行为4件,网络交易违法行为3件,药品问题3件,标准化违法行为1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43件。
二、热点分析
2025年第三季度,共接收食品问题投诉267件,占接收投诉量的21.09%,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质量问题;二是食品标签问题。接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108件,占接收举报量的24.71%,主要反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食品标签不规范等问题。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加强原料采购与储存环节的卫生管控。
(二)餐饮和住宿服务类位居服务类投诉首位
7-9月作为暑假旅游旺季,崇左市游客接待量明显增长,餐饮住宿消费需求同步提升。第三季度共接收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157件,占服务类投诉39.85%。主要反映的问题有:一是消费者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入住,联系酒店、民宿进行退款被拒;二是消费者反映服务质量差、住宿设施条件差,实际服务质量及体验与宣传不相符。相关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明确价格和收费标准,优化预订和退改政策。
(三)服装、鞋帽投诉大幅度增多
2025年第三季度共接收服装、鞋帽投诉89件,占商品类投诉10.21%。主要反映问题有:一是商品质量问题,包括服装缩水、掉色、脱线、起球,鞋类脱胶、鞋底开裂等;二是商家发布的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实际产品质量和尺码与宣传不相符;三是售后服务纠纷,商家拒绝履行退换货承诺。相关企业应严把产品质量关,规范广告宣传内容,完善退换货服务体系。
三、典型案例
(一)龙州某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件简介:2025年7月20日,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于2025年5月13日在龙州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导航显示车速与车辆显示器显示车速不一致,怀疑车辆存在不合格问题。投诉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并要求商家给予退款退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举报涉及的电动自行车涉嫌经过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执法人员调取了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确认涉案车辆于2025年3月18日购进(型号TDR3335Z),销售价为3880元/台,违法所得为676元。当事人承认仅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改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条,龙州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肆仟元(¥4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柒拾陆元(¥676.00元)。经过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被投诉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整,同时投诉方将涉事电动车退还给被投诉方。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避免权益受损:一要查验合格证:明确认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重点检查鞍座长度(≤35cm)、蓄电池电压(≤48V)等关键参数,避免购买改装车。二要核对车辆信息:索要发票、合格证,核对车辆型号与销售记录是否一致,发现异常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三要保留维权证据:如遇车速显示不符、性能异常等问题,保留交易凭证、检测报告等证据,通过12315平台或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二)大新县某商家诱导办理微粒贷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2025年9月30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9月27日15时左右在大新县参与某商家宣传的免费领取饮料活动,随后有工作人员在未征得其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通过微粒贷APP办理了2500元贷款,并将该笔款项转至他人账户,再引导其输入密码以完成所谓“免费领取”。事后诉求人发现该笔贷款仍由其个人承担还款。现诉求人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处理,由商家返还其被办理的贷款金额并承担相应利息。
处理过程及结果: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涉诉店铺进行现场核实。经查,该店存在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营者对违规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全额退还投诉人通过微粒贷办理的2500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双方达成调解,投诉人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各类消费活动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防范消费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扫码领礼品”“免费试用”等活动时,务必核实商家资质,切勿轻易提供手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任何要求操作手机贷款、输入支付密码的行为均属异常,应立即拒绝并保留证据。如发现账户异常扣款或不明贷款记录,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或平台冻结账户,并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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